漳平市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9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4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有效推进“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建设进程,全面实施免试入学、阳光招生,维护教育公平和初中招生的良好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年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和办法
(一)各乡(镇)中学遵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凡户籍在本乡(镇),生活能够自理的小学毕业生,均须全部招收至初中就读(三项残疾毕业生应跟班就读)。永福、新桥两镇分别有2所初中,每所学校的招生任务分别由两镇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分配(录取方案报市招委会审批),确保全镇完成招生任务。
(二)学籍在城区小学,户籍关系在各乡(镇)且在菁城、桂林街道办事处无固定住房的小学毕业生,由原户籍乡(镇)中学录取。
(三)城区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划片招生录取。由市招生办根据初招招生办法统一录取至漳平二中、漳平三中两所中学就读。
1.漳平二中录取对象
第一类:户籍在漳平市,固定住房在桂林街道的小学毕业生。
第二类:户籍或固定住房在解放路以南(东起步行桥解放路与江滨路交叉口,经解放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至解放路与和平中路交叉口,西至解放路与江滨路交叉的卫生局大楼)的菁城街道辖区内的小学毕业生。
第三类:户籍在菁城、桂林街道办事处,但在菁城、桂林街道办事处无固定住房的城区小学毕业生。
第四类:户籍在漳平市之外,固定住房在菁城街道或桂林街道的小学毕业生可录取在漳平二中。
第五类:少数民族学生可在自愿前提下录取到漳平二中少数民族班就读。(市直各小学、中心学校应持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证明至市招生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类:属漳平三中录取对象的经批准可自主选择到漳平二中录取。
2.漳平三中录取对象
户籍在漳平市,固定住房在菁城街道解放路以北(即不含漳平二中应录取的第二类区域)的小学毕业生。
3.录取至漳平二中、漳平三中的学生之间原则上不得互转就读,录取二中西园校区(原西园中学)、二中南洋校区(原南洋中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二中本部录取或就读,录取三中和平校区(原和平中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三中本部录取或就读。
(四)根据漳委办〔〕73号文件精神,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法人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正、副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和具有高级职称证书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的劳模、优秀员工随迁子女经审核、公示后安排在二中或三中就读;工业园区企业普通员工及其它进城务工人员(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随迁子女,经审核、公示后统筹安排在二中、三中和平校区(原和平中学)、芦芝中学、二中西园校区(原西园中学)就读。
二、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户籍关系在本市,并已取得本市学籍的在校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报名。报名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信息采集与小学六年级学生学业质量检测报名同时进行。
(二)学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交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簿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正式发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规格,由学校经办人注明系原件复印并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
(三)各校校长必须高度重视学生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年漳平市初中招生报名登记花名册(样式)》(附件2)的录入、校对、审核工作,并在班级、学校的对内和对外公开栏公示,由学生及家长确认无误签名(附件3)。凡提供假证明、假材料骗取报名或录取资格的学生和有关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当年报名和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校初审后应于6月2日前将毕业生报名表及有关验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由各乡镇(街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校公示5日,再以电子表格形式将资格审核名单于6月8日前发送到zpsx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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